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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7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5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曾進興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債務人之住所
  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