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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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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9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49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賴美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逕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