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00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進明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羅進明對
第三人鴻順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最新投保資料,經查明債務人於第三人之投保,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退保,足見債務人目前在第三人鴻順公司無薪資債權存在,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在卷足參。又債權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局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或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嘉義地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