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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5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莫忠俊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林仁旺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
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
核屬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
經查
:債務人目前係在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
非
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