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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5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莫忠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仁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目前係在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