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793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同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郭麗文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3、4、5、6、7樓,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