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31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破產管理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於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
質權、
抵押權或
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第99及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以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宣告破產,而債權人之債權(即民國83年間之債權)係於破產宣告前成立,為破產債權,其債權應依破產程序進行,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此有
上開法條
可憑。從而,債權人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仍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442號強制執行事件,係由抵押權人行使別除權,自得依強制執行程序行使權利,併予指明。
三、依破產法98、第99條、108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