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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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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2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94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信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花蓮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