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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7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趙芝山即郭秀枝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583號債權憑證正本執行名義,聲請函查相對人趙芝山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以為強制執行。而依上開債權憑證所載:「債務人趙芝山即郭秀枝之繼承人、趙玉琳即郭秀枝之繼承人、趙健智即郭秀枝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秀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大山鋁業廠有限公司、蔡郭秀珍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400,000元,...」,查聲請人所欲執行之標的,依外觀為形式審查,即可認顯非被繼承人郭秀枝之遺產,而為相對人之固有財產。是以,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