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48號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趙芝山即郭秀枝之
繼承人間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
債權人因繼承之
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
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583號
債權憑證正本執行名義,聲請函查相對人趙芝山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以為強制執行。而依
上開債權憑證
所載:「
債務人趙芝山即郭秀枝之繼承人、趙玉琳即郭秀枝之繼承人、趙健智即郭秀枝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秀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大山鋁業廠有限公司、蔡郭秀珍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400,000元,...」,查聲請人所欲執行之標的,依外觀為形式審查,即可認顯非被繼承人郭秀枝之遺產,而為相對人之固有財產。
是以,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