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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8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