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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9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5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相  對  人
債務 人 賴宥甯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相對人投保於第三人承豊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因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