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9239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翁紹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執行意旨
略以:請求向勞工保險局查調債務人投保雇主資料後,向該
第三人執行債務人之薪資等債權等語。
二、
經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經本院向勞工保險局查調結果,債務人現加保於公司設於嘉義縣中埔鄉之辰瑋商行,
非在本院轄區內,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