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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3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50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康榮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康榮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許仁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郵局及保險資料,債務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