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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4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8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銘蘭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銘蘭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