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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6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77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澄道即王應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目前係在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登記地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4樓,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