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472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陳楊愛碧(已死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
被告已死亡者,
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
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
相對人陳澋陽、陳楊愛碧投保等資料後
予以強制執行,
惟查,相對人陳澋陽、陳楊愛碧已分別於110年4月1日、110年3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2紙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等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
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