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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9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10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債  務  人  羅煒喻    住○○市○○區○○00號之0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略以債權聲請執行扣押異議人於第三人即法務部○○○○○○○0○○○○○○)處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等債權,其中保管金係異議人之家人給異議人在監所日常生活之所需,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扣押命令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
    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支促字第23096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對於臺南監獄處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為強制執行,此有上開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本院遂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對臺南監獄處所核發扣押之執行命令,經臺南監獄函稱異議人之保管金尚餘3,774元、勞作金1,226元,合計5,000元(下稱系爭案款),此有上開執行命令及臺南監獄書函等在卷可證。然異議人既稱其保管金係其家人給予異議人在監所日常生活所用,即屬異議人所有。從而,保管金部分既已由異議人受領,並將該現款存入保管金內,債權人自得對該保管金強制執行。再者,臺南監獄亦已保留異議人二個月之在監生活費6,000元,亦無致異議人不能維持必要生活之危險。從而,異議人主張系爭扣押案款為不得強制執行等情,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