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95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郭聖強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對債務人鄭文壽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債務人郭聖強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及強制執行法條第 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