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0952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同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
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豐達於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資料。而債務人係住於嘉義縣水上鄉亦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