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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5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余○○即余○○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橋頭區,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