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9387號
債 務 人 莊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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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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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莊源榮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
聲請強制執行
異議人於
第三人即新營民生郵局存款
債權即新臺幣(下同)3,159元,係為老人年金及其維持生活所需之存款金錢,應不得強制執行,
爰依法聲明異議
云云。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又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請或聲明異議,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而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而言,則應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
而定。對於收取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收取命令執行程序已否終結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35號
裁判意旨可供
參照。
三、
經查,
債權人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70750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異議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民生郵局(下稱民生郵局)處之存款債權執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對
上開存款債權發
扣押命令,
復於同年7月1日核發收取命令,上開
執行命令分別於同年6月13日及同年7月4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此有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第三人民生郵局於同年7月17日函覆本院關於異議人之存款債權,業已由債權人收取完畢,故本件收取命令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異議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行聲明異議,自屬不應准許。從而,異議人之聲明異議,
於法尚有未合,應與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