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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9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387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莊源榮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莊源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第三人即新營民生郵局存款債權即新臺幣(下同)3,159元,係為老人年金及其維持生活所需之存款金錢,應不得強制執行,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又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請或聲明異議,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而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而言,則應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而定。對於收取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收取命令執行程序已否終結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債權人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7075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對異議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民生郵局(下稱民生郵局)處之存款債權執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對上開存款債權發扣押命令復於同年7月1日核發收取命令,上開執行命令分別於同年6月13日及同年7月4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此有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第三人民生郵局於同年7月17日函覆本院關於異議人之存款債權,業已由債權人收取完畢,故本件收取命令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異議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行聲明異議,自屬不應准許。從而,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與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