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416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薛瑜心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
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系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3日、同年8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許峰賓建築師事務所洽繳鑑價費用之
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8月1日、同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不能進行
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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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