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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5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侑禎即張媖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