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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8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6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宗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天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林素卿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即林南生之遺產管理人、周煜森即周火旺之繼承人、周耿瑄即周火旺之繼承人、吳映卿即周火旺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周煜森即周火旺之繼承人、周耿瑄即周火旺之繼承人、吳映卿即周火旺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已歿債務人周火旺之繼承人換發債權憑證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並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以周煜森、周耿瑄、吳映卿為周火旺之繼承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