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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2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2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王小玲 
債  務  人  陳靜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往來之保險公司,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福建省金門縣,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