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4917號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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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黃鈞尉間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
被告已死亡者,
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 70年
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
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黃鈞尉強制執行,
惟該債務人
已於民國 108年4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
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難謂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