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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7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58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柯興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113年7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2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