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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0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89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孟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及集保股票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可領取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