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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3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49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奇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矯正署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及監所勞作金、保管金等資料。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查詢,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