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5114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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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0-0000000*71527
上列債權人與秉宏精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翁宗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經
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日及10月23日函知債權人應補正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及共有人最新
戶籍謄本等資料,該函分別於113年8月8日及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足稽。
惟債權人
迄今尚未補正,以致不動產及共有人現況不明,
拍賣公告無法詳細訂定,亦無法送達,故該補正程序亦屬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債權人
逾期不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於裁定確定後,由本院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