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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6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709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朱佳婕(原名:朱麗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債權人應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第28條之3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聲請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