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6709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朱佳婕(原名:朱麗美)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債權人應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第28條之3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聲請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繳,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