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8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72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勝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三民區,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