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受
遺贈人、
繼承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董鍾輝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2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董鍾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董鍾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董鍾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董鍾輝於民國112年2月12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2738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