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
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
胡子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十五樓之2,民國111年4月29日死亡)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胡子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胡子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子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278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
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且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卷核閱無訛,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