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受
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振泰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巷0號十二樓之2)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振泰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
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劉振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振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劉振泰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0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繼字第20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
上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