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信文 

相  對  人  許正興 

相  對  人  許昱晨 


相  對  人  盧榮池 


債  務  人  張嘉鈴 

債  務  人  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正興、許昱晨、債務人張嘉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許正興、許昱晨、張嘉鈴等4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3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正興、許昱晨、債務人張嘉鈴與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5日簽發、面額49,85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23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義務,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仍未獲清償。又相對人許正興、許昱晨、張嘉鈴將如附表一編號003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0月1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盧榮池,相對人許正興將如附表(建物)三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0月1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盧榮池,聲請人之抵押權存在於信託前,依首開說明,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地籍異動索引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許正興具狀陳稱略以:保東段226地號與56建號已信託給相對人盧榮池,未取得盧榮池同意前,聲請人應無權利聲請處分該筆不動產,上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但目前借款餘額不足500萬元,明顯與設定抵押權金額不對等;許正興、許昱晨、張嘉鈴等三人替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字作保時,不清楚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的差異,聲請人亦完全沒有解釋說明告知,依借款協議,主要借款人是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許正興、盧榮池、張嘉鈴等三人是連帶保證人並借款人。然依聲請人提出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係許正興、許昱晨、張嘉鈴、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到期日113年1月23日,且聲請人已陳明屆期提示本票未獲付款,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另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許正興對抵押債權金額有所爭執,於非訟程序中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埤子頭段
545-4
93.00
全部
相對人許昱晨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埤子頭段
545-11
1313.00
全部
相對人許正興、許昱晨所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3
臺南市
關廟區
保東段
226
1268.47
全部
相對人盧榮池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建物)二︰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193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
加強磚造
48.96
62.40
24.00
13.44
148.80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3.07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許昱晨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建物)三︰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5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地下一層


主要
建築
材料


002
56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285.49
187.92
97.51
570.9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27.18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盧榮池所有,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