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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郭文傑 


相  對  人  郭香妏 


債  務  人  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香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文傑、郭香妏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0元②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民國①141年3月21日②142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郭文傑、郭香妏及債務人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分別於①112年3月22日②112年3月31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①9,192,000元②18,480,000元,到期日皆為113年5月2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370
121.38
全部
      所有權人:郭文傑
002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371
1939.34
全部
      所有權人:郭文傑
003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372
494.69
全部
      所有權人:郭文傑
004
臺南市
中西區
成光段
684
91.62
全部
      所有權人:郭香妏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2043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RC造
43.89
45.49
44.89
24.26
2.
19
160.72
平方公尺
RC造
25.34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郭香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