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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姿君 
相  對  人  朱新民兼朱義德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朱新民兼朱義德之繼承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3日起至143年12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朱新民於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或擔保品受強制執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查附表不動產前遭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相對人尚欠本金共57,2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企銀房屋貸款契約、契據增補條款契約、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開元段
588-2
1405.00
240000分之582
002
臺南市
北區
開元段
588-28
55.00
240000分之582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99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六樓之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6.37
86.3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
65
平方公尺
4分之1
     共有部分:開元段105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