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呂怡瑾 


債  務  人  施少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呂怡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施少迪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7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施少迪於111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41年7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112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841,7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台北圓山郵局第458號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繳款紀錄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3724
881.00
10000分之172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20834
臺南市○區○○○○街00號四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83.16
83.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0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08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8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0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