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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林天上 

債  務  人  林見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天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3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林見福邀同相對人林天上為①保證人②連帶保證人,於①109年3月27日②109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9年3月27日②119年3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①113年3月26日②113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44,5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應收利息資料查詢等影本各2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桶盤淺
433
74.00
全部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001
463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桶盤淺段433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44.86
44.86
44.86
7.18
141.76
平方
公尺
9.33
平方
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