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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蘇炫心 
相  對  人  楊郭鶯嬌

            楊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郭鶯嬌、楊宗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月16日起至135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映美彩藝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楊宗南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7年12月31日②87年12月31日③87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6,000,000元②4,000,000元③5,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88年12月31日②88年12月31日③88年12月30日。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0,943,56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89執字第24662 號債權憑證、本院99司執字第106006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南雄段
634-1
144.00
全部
相對人楊郭鶯嬌所有。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電梯樓梯間

001
348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5.23
92.58
16.28
184.0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91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楊宗南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