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代 理 人 蘇炫心
楊宗南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楊郭鶯嬌、楊宗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月16日起至135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第三人映美彩藝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楊宗南為連帶
保證人於①87年12月31日②87年12月31日③87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6,000,000元②4,000,000元③5,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88年12月31日②88年12月31日③88年12月30日。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0,943,567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89執字第24662 號
債權憑證、本院99司執字第106006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
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