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陳朝昇 

            陳凱恩 

債  務  人  興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朝昇、陳凱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6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陳朝昇、陳凱恩、債務人興泉企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蔡素賢於112年2月18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5,724,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3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和館路
34
3021.09
10000分之28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和館路
34-18
126.80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範圍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1267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6.88
59.67
59.07
62.47
26.18
274.2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1.6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和館段1331建號,權利範圍:14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