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天耀
相 對 人 陳孟妤
陳姸縈
債 務 人 陳育騰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陳孟妤、陳姸縈及
債務人陳育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陳孟妤、債務人陳育騰對於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相對人陳孟妤於110年8月10日邀同債務人陳育騰為
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8 月18日止,
約定以1個月為1期,貸款
期間之每期攤還本息金額係依年金
法按240期核算,最後1期(114年8月18日)按貸款餘額及應
繳利息一併清償。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時,聲請人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陳孟妤於112年8月發生逾期情形,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無效,寄發通知函後亦無回應,依
上開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520,272 元及利息、違
約金仍未清償。另相對人陳孟妤、陳姸縈及債務人陳育騰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2月15日辦理分割
繼承登記予相
對人陳孟妤、陳姸縈,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 件,授信明細查
詢單1件,催告函及退回信封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於
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陳「妍」縈,
顯有誤載,本院逕
依職權更正,
併予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