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25日邀請聲請人參加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會及臺南市第88期理想自辦市地重劃會,
兩造達成土地重劃分配協議並簽立契約書,其中約定聲請人參加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段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之差額地價金額由債務人繳納,並由債務人提供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債務人於101年4月25日與聲請人所訂契約履行之擔保及因不履行契約所生之
損害賠償,並經登記在案。
惟聲請人於112年2月18日收受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會函,通知須繳納差額地價共計3,417,640元,聲請人並以臺南新南郵局第134號
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應於112年3月31日繳納
上開差額地價予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會,債務人逾期仍未依約給付,
是以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共3,417,64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契約書、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