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美芳 

債  務  人  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黃美芳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嘉義縣太保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