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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郭清水  

債  務  人  郭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清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郭忠興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手續費、損害賠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郭忠興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貸為期84個月,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積欠未繳金額達分期金額2期數額時,未到期之應清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郭忠興自113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累積6月份至8月份共2期金額應繳未繳,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即償還全部借款,尚欠本金923,2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協議書、律師函、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郵件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五甲段
3790
1320.00
2分之1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五甲段
3845
172.00
全部
003
臺南市
關廟區
四甲段
837
319.00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