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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訟代理人  黃宇蓮  
相  對  人  向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向光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及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100,000元②4,900,000元③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0年10月25日②140年10月25日③142年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向光華於①110年11月1日②112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99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0年11月1日②119年1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336,95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各3件、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存款牌告利率表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398-2
93.00
全部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398-3
71.00
4分之1
003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398-6
2.00
4分之1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5107
臺南市歸仁區後市里○○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4.08
54.08
54.08
162.2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
11
7.
84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