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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林明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明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以及其衍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林明慧於104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980,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6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113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73,8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借據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92
9.39
1100分之18
重測前:協進段1002-1地號。
002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203
1328.32
135500分之2222
重測前:協進段994地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層
001
165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五樓之1
192地號、
203地號
7層
鋼筋混凝土造
90.63
90.63
平方公尺
1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2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2。
重測前:協進段111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