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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葉冠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葉冠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等參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4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1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葉冠展於109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690,000元,借款期限至125年12月4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相對人僅繳付至113年8月4日,之後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2,944,03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勝利段
22
1012.31
10000分之699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勝利段
1194
4.86
10000分之699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39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電梯樓梯間

001
823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5.11
48.04
11.58
94.7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04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