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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永益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4日對相對人梁永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相對人梁永益已於113年8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相對人梁永益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梁永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